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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明年起可给他人使用

发表于2014-09-25

  近日,我市出台了相关办法,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进行扩展,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可用于支付个人保险费用、支付亲属医疗费用和购买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昨日,市人社局对该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和提醒。

  医保新规定

  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据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医保个人账户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的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二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以下标准划入额:35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3%;35岁至44岁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45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7%;退休人员则按本单位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4%。其中无单位退休人员按上年全市社平工资60%的4%。

  据了解,为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互济性,减轻个人和家庭医疗费用负担,从2015年1月1日起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新增了包括退休人员缴纳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购买商业保险、用于亲属就医和在药店购买“食健字号”保健食品四个方面。

  医保卡严禁套现

  发现后将被停用

  市人社局指出,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违反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要求,严禁套取现金。对个人违规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发现一次暂停其通过社会保障卡在定点药店结算3个月。对违法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人社局表示,居民如需具体了解我市的医保政策,可拨打社保咨询热线12333。

  新增用途

  可代扣退休人员职工大额医保费

  据悉,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缴纳退休人员本人的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退休人员每月应缴纳的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由其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其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可购买商业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

  市人社局表示,参保人员还可用本人的个人账户余额,购买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但保险产品必须涉及保险人的健康、医疗,不得购买性质的险种。

  市人社局表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保险部门批准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产品,需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公布。

  涉及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结算、管理等,参照我市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有关规定执行。

  可用于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及住院就医

  明年起,允许其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参加我市基本医保的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或住院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参保人员愿将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给其亲属或指定人(以下简称使用人)使用的,使用人应凭本人和提供人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审验)、复印件1份(存查),从提供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其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应承担的费用。

  可到定点药店购买“食健字号”保健品

  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购买“食健字号”保健食品,并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市人社局指出,医疗保险定点药店不得通过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本通知规定外的其他食品或生活用品等。经查实后,将暂停其医疗保险服务资格3个月;再次发生的,取消其医疗保险服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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