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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签订购房合同未付款 中介讼讨近10万佣金

发表于2015-06-23
标签:购房合同 买卖合同 服务合同 中介公司 二手房买卖 

刘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价值328万元的房子,在三方签订《中山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后,刘先生又反悔终没有交易成功。但是中介公司还是凭借《合同》向刘先生讨要近10万元中介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促成了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即使涉案房屋终没有交易,也不影响刘先生向房产中介履行支付佣金的义务。

案情回顾:购房合同签订后,买家仅付了2万元定金2014年2月22日,刘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与黄先生签了一份《合同》,约定由刘先生购买黄先生一套328万元的房子,该房产交易定金为18万元,签订《合同》8天内支付;其余310万元刘先生须在2014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至双方约定的账户。合约同时明确该房产现有租约正在履行中,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卖方于交付该房产时协助买方与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合同》中还约定,鉴于房产中介公司已促成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买卖双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向居间方支付98400元作为佣金,该款全部由刘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买卖双方延期支付佣金的,须向中介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房产中介公司可采取必要的途径向其追讨,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查档费、诉讼费)应由刘先生承担。

上述合同签订后,刘先生向黄先生支付了2万元定金。此后,刘先生认为涉案房屋为出租房,还有很多手续需要办理,而且还没有了解清楚该房屋的情况,因此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黄先生支付剩余购房款,涉案房屋终没有交易成功,所以刘先生也没有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佣金。

庭审焦点:中介是否已促成买卖合同成立?

房产中介公司遂于2014年10月1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先生根据合约支付佣金98400元、违约金、律师费8000元、查档费100元。

庭审中,刘先生诉称:房产中介公司并没有促成黄先生与他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成立,《中山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不能替代《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另外,合同明确约定了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托管定金及除定金外的房款、托管房产证原件、托管过户资料的递件回执。根据交易习惯和行规,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至少还包括:提供房源信息、带买方实地看房、协助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双方交接房屋、对房屋产权进行尽责调查、指导或协助卖方解除与原租客的租赁合同、协助或指导刘先生与原租客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只有在房产中介公司完成全部的居间服务项目后才有权足额收取佣金98400元。

刘先生称,事实上,房产中介公司在本案中仅仅是提供了房源信息、带他实地看房两次并签订了格式化的居间服务合同。

[法院判决]

刘先生需支付佣金、违约金等共10万多元法院审理认为,黄先生、刘先生、房产中介公司三方签订的《中山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刘先生认为房产中介公司未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权收取佣金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为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该合同是房地产交易部门为规范买卖双方交易行为而要求履行的手续。房产中介公司是否促成买卖双方合同成立,不应以双方是否签订《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来判定,关键要看双方对房屋的交易是否达成合意。

本案中,黄先生与刘先生已就涉案房屋的现状、价格、付款方式、税费承担、房产交付等在《中山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中进行了详细的约定,该合同已具备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现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促成了黄先生与刘先生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成立,即使涉案房屋终未能成功交易,也不影响刘先生向房产中介公司履行支付佣金的义务。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刘先生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佣金98400元及违约金、律师费8000元、查档费1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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